互联网开放平台亟待新的避风港原则

6月12日、13日,“2012第一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 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和腾讯公司共同发起。来自腾讯、阿里巴巴(微博)、创新工场、Zynga等中美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国内知名高校的法学专家和 法律实务人士参加了研讨会。

开放平台知识产权

保护遭遇新挑战

开放平台是互联网最炙手可热的名词之一,腾讯、百度、阿里都在如火如荼的开放自身的平台,推行新的商业模式,但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不健全。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表示,考虑未来的商业模式,腾讯的开放平台有一个侵权通知制度,如果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我们需要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侵权就需要撤下。这一审查的工作量非常大。互联网开放平台商业模式需要法律给与明确的避风港保护,否则类似商业模式的发展将会遇到巨大瓶颈。”

Brent Irvin表示,在开放平台业务模式下,平台方并不参与应用的开发和设计。应用开发者独立完成开发并将应用上传至开发平台供用户使用。由于可能涉及到侵权 内容,平台方会收到很多关于应用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这些投诉涉及版权商标甚至专利,是否侵权的判断难度远远高于影视内容版权侵权的判断,这导致平台服务 提供者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建议法律应该对其责任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其提供新的避风港,以促进开放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

专家呼吁反垄断执法

应促进产业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表示,去年美国白宫发布了一个创新战略,在创新战略里明确提出未来对于创新型的公司在《反垄断法》的调查上适用要更加宽 松,不那么严格去审查他们反垄断的问题,这是美国在创新战略里对产业给出的促进政策。但中国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对产业促进方面还没有 明晰的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认为,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结构很特殊,一方面互联网企业搭建了平台,从平台本身来讲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另一方面这些平台又 都是开放的,从开放的角度讲有充分的竞争性,这就是互联网本身产业的特点,所以互联网的法制应该具有特殊性。此外,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仍然需要宽松的竞争 环境,这就意味着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需要相当的谨慎。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Paul Goldstein教授则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应该很好的评估一下它们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创新有什么样的影响,比如版权和商标、专利、反垄断、隐私权方面的规定,必须防止这些法律限制了互联网产业的创新。

互联网企业国际化

应充分关注当地法律

随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向世界。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表示,实现全球化有很多方法,可以与其他国家的公司进行合作,推出一系列的合作产品,比如英雄联盟游戏在中国和国外都非常受欢迎。但是,不同国 家有不同的规范隐私的法律,互联网公司需要在进入不同市场之前对此进行考虑,作为互联网的公司来说想要走向国际就要考虑当地的市场和当地的情况。 Brent Irvin称,腾讯推出的微信,英文翻译成WeChat,是一款国际化产品,得到了很多人的认可,我们在发布这个软件的时候就要考虑它在其他国家所带来的 法律问题。此外,不少产品涉及到知识产权,要从多个角度来看它给试图走向全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带来的问题和挑战。